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423民初246号
原告**高,男,1976年7月3日生,回族,通海县纳古制钉厂经营者,住通海县。
委托代理人**昌,云南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泽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董家湾桂华新园二期中产桂华银可廊亭1幢10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泽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以需更改原告名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高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泽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60元,减半收取4030元,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