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01民初152号
原告: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满江办事处红山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06427254X2。
负责人:杨添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系公司员工),男,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进,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真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园路河南社区清泉大院8幢1单元7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93067039C。
法定代表人:李夏兰,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维(系公司员工),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彝族,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与被告云南真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此后,原告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
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
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自由
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8810元,由原告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袁惠琼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丽艳
书 记 员 张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