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真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真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822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彝族,住勐海县。
被执行人:云南真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93067039C。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园路河南社区清泉大院8幢1单元7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夏兰,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真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28民终4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7日生效,因被执行人云南真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履行标的款320347.5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105元,执行费4705元,合计33115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云南真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林权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书面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我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外公示,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继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