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真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真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822执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泼机镇鹿角村民委员会响洞村民小组21号,现住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昭、陈改莲,云南衡律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真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93067039C。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园路河南社区清泉大院8幢1单元7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夏兰,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真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28民终1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18日生效,因被执行人云南真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履行标的款1257258.55元及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以12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7862,执行费15051元,合计,1280171.5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云南真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及林权登记信息。在执行另案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真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勐海纪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有工程款2276681.94元,本院向勐海纪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要求其协助本院执行,但纪城公司表示无能力一次性支付该工程款并向本院提交书面协助执行计划,并按计划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元转付93434元,同时,因被执行人云南真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有数起被执行案件,本院制定分配方案对该93434元款项以比例分配方式进行分配,经分配,本案应分案款为25414元。除此以外,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将本案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分配方案无异议并以书面形式向本院回复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我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外公示,限制其高消费,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光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