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真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真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德宏汇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31民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真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园路河南社区清泉大院8幢1单元7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树国,云南春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宏汇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46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盈江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住所地: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永盛路花园巷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寸秋娜,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丽市海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瑞丽市瑞江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任骥。
上诉人云南真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德宏汇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瑞丽市海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3123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真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后,于同月13日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同意其缓交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但上诉人未在该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08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真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