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献县恒基建筑器材租赁站、黑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29执1280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恒基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禅房村。
被执行人:黑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东兴路**。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黑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和被执行人***及妻子车淑杰在银行的存款2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