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终2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971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红卫巷玫瑰园C2幢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2035890622。
法定代表人:廖兴国,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6民初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上诉人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克
审判员*霞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