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津法民初字第06279号
原告:***,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魏吉操,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58906-2,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小西门麻辣空间旁。
法定代表人:廖兴国,经理。
被告:***,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