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江津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津法民初字第06279号 原告:***,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58906-2,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小西门麻辣空间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