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4民初1522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正大路7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亮诉被告***、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9元,减半收取205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