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4民初469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8月16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男,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约42岁,住正阳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男,汉族,约48岁,住正阳县。
被告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2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诉讼费2651元,减半收取132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