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24民初1777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男,年龄不详,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男,汉族,年龄不详,住正阳县。
原告***诉被告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雇佣关系。被告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万龙盛世小区楼盘,被告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13号楼盘发包给被告***,被告***又转包给被告***,被告***又将13号楼盘砌墙工程转包给被告**。2017年1月7日原告在跟随被告**砌墙时,其左眼被钢筋扎伤。为此,请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至本院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未能找到被告***,后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仍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根据原告现有证据无法核实被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