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4民初4269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书娟,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慎西路。
法定代表人:马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邹勇,男,汉族,1979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李留柱,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邹勇、李留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邹勇、李留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永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梁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