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告***等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03民初4311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男,199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范桥乡周庄村光明组,身份证号码342423199412015776。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正阳县真阳镇正大路7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正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保证金及材料款共计180万元;2.判令第三人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应付被告***工程款范围内将上述款项直接支付给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与第三人在2015年1月20日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位于正阳县西二环路西侧的正阳县万龙盛世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所含土建、变更及图纸会审所决定事项。2015年4月9日被告又与原告签订了《工程施工项目合伙承包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伙承包驻马店市正阳县万龙盛世住宅小区B号楼工程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双方各出资50万元,后期用款及业主工程款不及时到位,需垫付时双方各出50%共同承担。原告已履行出资义务,正阳县万龙盛世B号楼也已基本完工,经与被告***结算,2018年2月15日双方签订了《付款协议》,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保证金及材料款共计180万元,其中被告同意由万龙盛世甲方正阳县二建公司(即第三人)直接拨付给原告。期间原告要求第三人在应付被告工程款范围内支付上述款项,但均未果。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偿还,但被告却因病不知所踪。原告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却未享受应有的权利。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因上消化道出血已于2018年4月4日死亡,系在案件受理前死亡,其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