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702民初1997-2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安阳,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豫1702民初1997-1号保全裁定,对被告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保全。2016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16)豫1702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对被告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告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驻马店市正阳县正新路口中段北侧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赵丽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黄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