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真阳镇庞桥村民委员会等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24民初3103号
原告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正阳县真阳镇庞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该村村主任。
被告***,男,55岁,住正阳县。
原告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真阳镇庞桥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原告诉称被告购买庞桥社区新农村社区住房一套,已付部分购房款,下欠款项经多次催要,未予清偿,现二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购房款。本院认为,原告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是与被告发生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合同相对人,二原告作为共同原告起诉被告追要购房款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真阳镇庞桥村民委员会的共同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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