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蔡县第五小学与正阳县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豫1722民初2554号
原告:上蔡县第五小学,地址:上蔡县东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占军,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二民,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江,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该校主任。
被告:正阳县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正阳县北关八里桥。
法定代表人:丁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胜利,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原告上蔡县第五小学与被告正阳县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根据上蔡县2014年度“全面改薄”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规划,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0月17日签订上蔡县第五小学综合楼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包括土建、装修、水电等项目,金额陆拾万肆仟捌佰陆拾元整(604860元)工期2016年10月22日开工至2017年2月22日竣工。但被告工程进度至2017年11月基础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以建材价格上涨等理由擅自怠工至今,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工程进度缓慢。被告延迟履行合同,造成原告损失,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上蔡县第五小学同意被告正阳县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项目,包括土建、装修、水电等。关于合同约定的工期原、被告同意变更:第一、如果在无自然灾害、环境治理、上级检查让停工的情况下,被告正阳县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7月30日之前按合同约定交工;第二、如果存在上述特殊情况,根据情况工期顺延,被告正阳县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特殊情况消除后30日内按合同约定交工;第三、如果被告正阳县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照上述第一、第二情况履行,原告上蔡县第五小学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正阳县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合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蔡县第五小学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秋莲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田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