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12民终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大连池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地址黑河市五大连池市青山镇城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安达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达市。
第三人***,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安达市七道街蓝天大市场后二楼。
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五大连池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1民初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五大连池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接受询问。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6)黑1281民初9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敏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康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