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1281民初1598号
原告:五大连池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庆军,职务,经理。
被告:***,住安达市。
原告五大连池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五大连池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大连池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五大连池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3.00元由原告五大连池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