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

五大连池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与黄海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1281民初1598号 原告:五大连池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住安达市。 原告五大连池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五大连池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大连池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五大连池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3.00元由原告五大连池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