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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五大连池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12民终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朗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大连池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五大连池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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