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182执128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栓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金谷粮食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锡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金谷粮食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8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州金谷粮食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55966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州金谷粮食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人64838.53元。故(2020)豫0182民初8734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