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3937号
原告***,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郑州市德祥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楼******。
法定代表人户国良。
委托代理人徐鑫岭,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市德祥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