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3668号
原告:郑州市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95号15层1511、15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734091XN。
法定代表人:王顺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超,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涛,男,汉族,1977年3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工程部负责人。
被告:驻马店绿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华尔大厦19号楼2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64TRX2B。
法定代表人:方东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女,汉族,1992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惠济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婷,女,汉族,1994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市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绿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郑州市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市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 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郑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