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3668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对原告郑州市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绿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702民初13668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第一页第三行中的“(2021)豫1702民初13668号”更正为“(2021)豫1702民初13668号之一”。
将第二页第五行中的“审判员姚洁”更正为“审判长姚洁、人民陪审员魏超、人民陪审员张海水”。
审 判 长 姚 洁
人民陪审员 魏 超
人民陪审员 张海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