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735号
原告:郑州市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王顺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超,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峰,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市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广利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州广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600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7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为被告承建的郑东新区雁鸣社区A区主体工程(二标段)进行施工,合同总价暂定11580000元,合同单价真石漆每平方57元,挤塑板或EPS安装费每米1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工程量,工程已于2020年8月投入使用。如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付款进度,被告应付原告工程进度款的70%计260万元。该部分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河北建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根据双方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3、原合同13.2如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协商无果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现修改为:约定至保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案件应当移送至保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现被告已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故本案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市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原告郑州市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郑州市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慧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