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702民初1398号
原告:***,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1280119********。
被告:郑州市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95号15层1511、15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1072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利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广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2019年8月19日,经驻马店市驿城区劳动局调解后签订协议书约定2019年8月30日交房后满一年,30个工作日内退清欠款,含罚款2万元,无理由;质保金24375元,乱扣的10#楼楼顶内搭架子钱1500元,上述款项自2020年9月18日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恶意拖欠不给,其理由是我们工人去劳动局了。明确后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的劳务报酬45875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8月30日之后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LPR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利公司、**辩称,1、如果被告欠原告劳务款,被告愿意偿还剩余的劳务款,被告**是公司项目经理,是职务行为,应当由公司承担。2、由于原告自认是由于自己的错误导致的罚款,该罚款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证明(协议)一份,写明:“经和郑州市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核算协商一致,东方今典9#、10#外墙保温工人工资待建设单位验收后付清余款235220元。另外20000元罚款同意暂扣,根据甲方情况最终决定(手续),证明人:***,公司代表:**,2019.8.19”。协议下方还注明“质保金24375,满一年后付清”等字样。后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酿成纠纷。
另查明,原告***称,其与二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被告方总计欠款45875元(罚款20000元+质保金24375元+搭架子钱1500元),**在电话中说过工程交工时间是2019年8月30日。二被告对数额没有异议,但表示罚款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是公司项目经理,是职务行为,应当由公司承担。被告同时称现在还没有和上家结算完毕,罚款还没有扣除。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原、被告陈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本院无法以书面合同认定案涉劳务合同关系的接受劳务一方,但依据原、被告签订的证明(协议)中显示有被告广利公司以及被告**系作为公司代表签字,被告广利公司也认可**系履行职务行为,故案涉劳务合同关系应形成在原告***与被告广利公司之间。本案中,综合本案证据,又考量双方结算至今已经超过两年,原告主张被告广利公司应返还质保金24375元以及支付搭架子钱1500元,本院予以采纳;对于罚款,该款系暂扣,现暂扣时间已超过两年,而被告在诉讼中表示与甲方仍未结算,被告继续暂扣该款影响了提供劳务一方的及时取得劳务费的合法权利,继续暂扣已经缺乏依据,故原告主张被告广利公司应返还该20000元,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告***请求被告广利公司支付下欠款项合计4587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利息损失以下欠款为基数,从原告请求的2020年8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被告广利公司认可被告**系履行职务行为,故相应责任应由被告广利公司负担,现原告请求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郑州市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下欠款项4587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下欠款为基数,从2020年8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元,由被告郑州市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