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致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致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申22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9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致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长乐路东、姚庄南路北紫东钢铁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郑州致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郑州致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至2018年8月下旬,有事实劳动关系,且已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持申请人要求确定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及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作为新证据所提交的焊工证、技工证、准考证(均系复印件)可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为本案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审期间提交的穿有致信钢构制服的男子背影照片、未显示施工人员姓名及照片的施工人员出入证、记工单复印件等,及***申请再审期间作为新证据所提交的焊工证、技工证、准考证,不足以证明***与郑州致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驳回***要求确定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及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邢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