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04民初5247号
原告:董全程,男,汉族,1981年9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郑州致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长乐路东、姚庄南路北紫东钢铁园北B-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告董全程与被告郑州致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全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未足额支付工资225,000元,要求被告按照应付金额的25%向原告加付赔偿金,共计28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3日,原告在致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入职,从事技术类(高级技3工)工作,约定日薪为1,000元,并在同期由公司领导指定考取建造师(项目经理)认证考试。合同期为三年,由取得证件之日起劳动合同。本人于2017年、2018年3月份由其安排的工作,并在业务时间学习,至今年3月底,公司部门负责人要求回家学习,未安排工作。至2018年8月下句,公司通知我的项目经理资格取消,鉴于此事,要求企业按约定薪资支付未支付工资,并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加付25%的额度,合计28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交证据不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原告提交1、照片复印件一张,内容为穿有致信钢构制服的男子背影、2、施工人员出入证复印件一份,该出入证未显示施工人员姓名及照片、3、记工单复印件一份。
二、原告曾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9月12日,仲裁委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原告未能提供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照片、施工人员出入证等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全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董全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