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致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致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港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795号
原告:郑州致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泓佳B座906号、907号。
法定代表人:郑秋海,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朱威,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家锋,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港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祥瑞路南侧11号商业1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威。
原告郑州致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港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郑州致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致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56元,减半收取计3078元,由郑州致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东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