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平舆县禄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622民初1481号
原告平舆县禄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禄合公司)与被告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第三人河南圆周农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周公司)、周有生、胡香丽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禄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强、张喜芹、被告恒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畅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圆周公司、周有生、胡香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圆周公司、东方惠民公司、睿智公司、禄合公司均系独立法人,本案中圆周公司、周有生、胡香丽作为被执行人,扣划禄合公司的银行存款证据不足,禄合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正当,其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禄合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圆周公司系胡香丽持股80%、周有生持股20%,注册资本6100万元,于2015年11月6日在郑州市金水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周有生,经营范围:新能源节能产品技术开发;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机电设备安装;建筑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水产品养殖;林业种植;壁挂炉销售。东方惠民公司系圆周公司持股95%、王俊清持股5%,注册资本100万元,于2014年2月18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周有生,经营范围:农作物的种植、销售,农业机械的销售,农资(不含种子、农药)的销售。睿智公司系东方惠民公司持股100%,注册资本1000万元,于2016年7月4日在平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周有生,经营范围:光伏发电、地、地热能能源汽车、LED照明、电子软件的项目投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及相关产品的经营;城市道路照明施工、区域能源设。禄合公司系胡香丽持股100%,注册资本1000万元,于2019年5月17日在平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2019年8月17日股东变更为胡香丽、黄春花,法定代表人胡香丽,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工程、环保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机电工程、地、地基基础工程施工/div> 2019年2月11日,恒源公司依据(2018)豫0622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圆周公司,在执行过程中,依恒源公司申请裁定追加周有生、胡香丽作为被执行人。恒源公司申请执行圆周公司的关联公司睿智公司在平舆县人民政府光伏扶贫项目工程款50万元,2020年1月6日向平舆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依申请执行人恒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9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关联公司禄合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2020年7月31日本院对该款予以扣划。
不得执行平舆县禄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海泉 人民陪审员  张雨来 人民陪审员  关民西
书 记 员  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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