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州汇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903民初2104号
原告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汇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青州汇通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强
书记员  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