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安徽蓝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恒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民终6989号
本院对上诉人安徽蓝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恒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湘01民终698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现裁定如下:
(2020)湘01民终6989号判决书中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26元,由安徽蓝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安徽蓝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盛知霜 审判员  王晓虹 审判员  曾 明
法官助理曾慧红 书记员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