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祥瑞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0903民初2103号
原告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祥瑞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祥瑞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海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祥瑞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路灯、庭院灯,确定货款金额为422900元,后北京祥瑞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有50000元货款未支付,现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支付余下货款5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717元的请求,因双方签订《供销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期限,现北京祥瑞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付款,存在违约,故本院对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从逾期之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币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北京祥瑞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的请求,因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次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花费申请费568元,现其诉讼请求得到本院的支持,故该笔申请费应由北京祥瑞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5日,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祥瑞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路灯61套、庭院灯157套,2018年7月9日,双方就上述货物补签《供销合同》,确定货款为422900元,并于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后一个星期内付款。同日,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4229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北京祥瑞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祥瑞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16日通过招商银行支付100000元,2019年2月1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支付172900元,2019年6月5日再次通过招商银行支付货款100000元,合计372900元,至今尚欠货款5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供销合同》、收货单、增值税发票存根、银行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
一、被告北京祥瑞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币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祥瑞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被告北京祥瑞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强
书记员  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