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622民初322号
申请人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东方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平舆县睿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平舆县禄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平舆县禄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平舆县禄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如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秦海泉
人民陪审员 赵文亚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法官助理宋翠翠
书记员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