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2民终5878号
上诉人天津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大象无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2民初5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天津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王伟杰
审判员 苏美玉
书记员 王铎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