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703执保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大象无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恒丰六路6号7幢201房。
被执行人:辽宁大耳娃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中央大街三段3号。
被执行人:辽宁大耳娃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沈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号。
被执行人:辽宁大耳娃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裕民路15号楼二层商场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大象无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大耳娃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分公司、辽宁大耳娃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沈河分公司、辽宁大耳娃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解除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703执保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