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财保24号
申请人:中山市大象无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恒丰六路6号7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77136364E。
法定代表人:刘震,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悠乐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青岛中路66号308。
被申请人:山东悠乐堂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利农庄路5号1号楼1-402号。
申请人中山市大象无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标的504727.46元)采取保全措施,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2022年8月26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我院。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交纳了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人申请标的额504724.46元,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悠
乐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悠乐堂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
存款。
案件申请费3044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大象无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窈窈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