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天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4民初1994号
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公民村二、三、四社。
法定代表人:徐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天网***术有限公司(原重庆智信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1873号建典大厦1幢2-1。
法定代表人:谷强。
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天网***
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海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