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执恢1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257817645,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53812287A,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经催促,被执行人仍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二、2021年5月11日,本院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州市**区**镇***的土地使用权(**区工挂[2013]6-17),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申请续查封,逾期申请或未申请产生的不能续查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三、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已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04执恢127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和解,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