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金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周口金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荣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2民初1900号
原告:周口金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车站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中,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根箱。
被告:河南荣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六路26号索克豫发大厦六层603。
法定代表人:朱在华,总经理。
原告周口金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荣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还款协议,原告周口金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金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口金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由周口金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