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金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周口金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丰华置业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终4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金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车站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金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骞,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丰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芙蓉街西侧七一路以北丰华园小区2#楼。
法定代表人:邹慧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四元,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冬冬,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明,男,汉族,1966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审被告:周红岩,男,汉族,1979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上诉人周口金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丰华置业有限公司、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学明,原审被告周红岩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1、涉案塔吊的实际所有人是张学明,根据塔吊安装协议,周口金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责塔吊的安装,收取安装费用,死者聂金伟是否系周口金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指派对涉案塔吊进行维修的员工,其与周口金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一审法院并未查明;2、张学明作为涉案塔吊的所有人和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监督的职责,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将涉案工程部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张学明,且对工程安全教育、管理没有尽到职责,上述均是导致聂金伟死亡的原因。一审判决周口金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70%的责任,张学明与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5%的责任是否公平合理,一审法院也未予查明。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口金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04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凯审判员张子亚
审 判 员 陈   翠   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潇
书 记 员 周   健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