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81民初637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黑龙江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鸿翔路军悦公寓华美阁1-2层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061110120。
法定代表人:梁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绘,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波,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长发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长发镇平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30281ME30236984。
法定代表人:刘文娜,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新,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系该村委会原村委会主任。
被告:***,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横山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长发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平安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黑0281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建安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黑02民终51号民事裁定,撤销(2019)黑0281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发回讷河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2.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魏忠勇
人民陪审员 王 悦
人民陪审员 范柏森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家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