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723执3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鸿翔路55号军悦公寓华美阁1-2层D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内0723民初228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6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900元,缴纳申请执行费57400元。本院于2024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案号为(2024)黑0103执3429号,标的为4424722.27元,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案号为(2021)黑0102执3284号,标的为1860437.00元。本院依法作出(2024)内0723执337号冻结、提取案款执行裁定书,并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依法送达。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收到材料后向我院说明待两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执行款执行到位后发放至我院账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24)内0723执3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九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