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北隐堂医药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民申41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五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住五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鸿翔路55号军悦公寓华美阁1—2层D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北隐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牛家工业园区北京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7月7日生,汉族,住嫩江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北隐堂医药有限公司、***劳务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民终10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