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高新区盛源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驻马店市高新区盛源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执恢51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8年12月31日出生,412801196812310852,汉族,住驻马店市;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高新区盛源建筑有限公司,71910481-2,住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
被执行人:***,男性,1957年4月20日出生,41280119570420111X,汉族,住驻马店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3日的(2018)豫1702执恢419号判决,于2020年7月1日,以(2020)豫1702执恢51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河南省驿城区自建房财产名称:***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街乡江庄宅基地上第一层门面房[写明被查封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一、限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5773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利息,从2008年10月29日计至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自建房财产名称:***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老街乡江庄宅基地上第一层门面房(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永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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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赤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