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高新区盛源建筑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高新区盛源建筑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02民初4283号
原告驻马店市高新区盛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高新区盛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高新区盛源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高新区盛源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高新区盛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高新区盛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