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高新区盛源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驿行初字第24号
原告冯长娃,男,194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史健,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56年4月28日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驻马店市高新区盛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冯长娃诉被告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及第三人***、驻马店市高新区盛源建筑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立案受理。2010年12月9日,本院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是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为基础的买卖民事法律关系无效及应当撤销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先行解决民事争议,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杨顺风
审判员廖慧
人民陪审员古托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