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高新区盛源建筑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高新区盛源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驻法执字第81-1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高新区盛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石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关于驻马店市高新区盛源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的(2011)驻民三初字第00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驻马店市高新区盛源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石油分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石油分公司存款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进行评估、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笔录
时间:2013年4月25日
地点:执行局811房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审判员***、***
书记员***
***汇报案情如下: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高新区盛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石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关于驻马店市高新区盛源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的(2011)驻民三初字第00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驻马店市高新区盛源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石油分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石油分公司存款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进行评估、拍卖。
***:同意承办人意见。本案原来说双方协调解决,现在仍协调未果,经计算本息,应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石油分公司存款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进行评估、拍买。
***:同意以上两位同志意见。经计算本息,为340万元,应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石油分公司存款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进行评估、拍买。
合议庭一致意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石油分公司存款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进行评估、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