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303执311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负责人袁斌,行长。
被执行人自贡市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四川天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自贡市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090.68元。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龙云亮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诗婧